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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第三周全国装配式建筑政策要点汇总
发布日期:2023-04-24来源: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

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科〔2023〕12号

内容摘要:《重庆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后更名为《重庆市现代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产业基地分为企业类产业基地和园区类产业基地两类。企业类产业基地分为综合类、设计类、施工类、生产类、科技研发类、教育培训类6类。(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汇总)

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装配式农房建设图集》的通知

内容摘要:《重庆市装配式农房建设图集》共包含6个户型2种结构类型(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装配式农房设计图。全文733.9M。(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汇总)

三、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发〔2023〕2号

内容摘要:推广装配式建造、被动房建设,提高建筑单体预制率,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或者其他绿色建造方式,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大力发展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建设装配式建筑制造产业基地,持续推进鹤城产业开发区、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江市)两大装配式建筑专业产业园区发展,努力打造武陵山片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高地。(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汇总)

四、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适用技术(产品)推广目录(2023年度)的通知晋建科函〔2023〕155号

内容摘要: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适用技术(产品)的通知》,我厅组织专家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WET成型板”等22项符合要求,现予发布。(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汇总)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颁布物业管理师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5号

内容摘要:日前,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参与审定的国家职业标准《装配式建筑施工员》职业编码: 6-29-01-06 全文正式发布。我会秘书长李红、智库专家张锡治、王慎栋共同参与了审定工作。(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汇总)

六、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甘建科〔2023〕88号

内容摘要:2023年,(一)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地,对应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的项目,在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予以识别和明确。(二)开展第三批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产业基地申报评选工作。(三)开展“装配式建筑专家行”活动,推动政策与技术服务进企业、进工地。(四)修编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课题研究。(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汇总)

七、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智能建造项目全生命周期应用导则(试行)》的通知

内容摘要:导则是以推进智能建造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的应用为方向,对智能建造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是为进一步形成完善的智能建造实施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从而促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建筑品质。(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汇总)

八、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内容摘要:海南省: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2023年,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为70%;2024年,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占比大于75%;到2025年,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占比大于80%。到2025年末,全面建成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涵盖研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培训教育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基本形成,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低碳化水平大幅提升。(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汇总)

九、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城县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柘政办〔2023〕15号

内容摘要:2023年底,拓城全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0%;持续培育省级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完成“335”人才计划。新建绿色建筑应用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启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开展绿色建材星级评价。2025年,全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省定比例以上,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施工。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项目。(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汇总)

十、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关于明确盐城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论证服务工作的通知

内容摘要:对于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21〕18号)规定,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不适合釆用装配式建造技术或无法达到单体预制率要求的,需经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汇总)

十一、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山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建管〔2023〕40 号

内容摘要:《黄山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由住建局牵头起草,经市双碳办审查后,由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联合印发。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钢结构和木结构建筑,基于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开展低碳片区试点,建成一批节能降耗试点示范项目。全市新建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单体地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单体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群应当采用装配式建造。装配式建筑方式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推广标准化、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推进建筑废物集中处理、分级利用。到2030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汇总)

十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大力推行市政工程工业化建造的通知闽建筑〔2023〕9号

内容摘要:推动道路、桥梁、隧道、管廊、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工程采用工业化建造方式。符合下列类型的市政工程应作为重点领域,积极推广使用预制混凝土构件。

十三、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晋建科规字〔2023〕73号

内容摘要:贯彻执行《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从2022年12月1日起,新立项的城镇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进行建设。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含本级,下同)等级标准进行建设;超高层、超限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等级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绿色建筑项目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动态监测计量装置;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安装能源分项计量装置。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

内容摘要:2023年4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明确:一、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汇总)

十五、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容摘要:2024年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等8个申报指南。(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汇总)

十六、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征求《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内容摘要:主要亮点(一)强化了各部门联动,突出源头把控与质量追溯并举。(二)细化了规范管理,突出监督管理与过程服务并进。(三)明确了责任要求,突出各建设主体责任与协同并重。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首要、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及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责任要求。

十七、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的通知中建通〔2023〕50号

内容摘要:装配式建筑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试行)的通知》(中建通〔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委托市土木建筑学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自行组织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评审,评审专家须从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中抽取。

十八、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从住建规字〔2023〕1号

内容摘要: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奖励企业10万元;获得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奖励企业5万元。(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汇总)

十九、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申报2023年装配式农房建设试点计划的通知渝建村镇〔2023〕14号

内容摘要:一、申请纳入2023年装配式农房建设试点计划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同一集中连片新建农房的地块内,申请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农房不少于3栋。(二)主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或装配式钢结构(非轻钢)。(三)除基础外,其他主体结构构件(梁、柱、楼板、内外墙板、楼梯等)全部采用工厂化生产的构件进行现场组装。(四)建房人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二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德镇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景府办字〔2023〕2号

内容摘要: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40%;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着力打造钢结构、PC结构、木结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对获批国家、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推动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和市、县(市、区)直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率不低于30%),社会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完善装配式建筑招投标管理。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技术复杂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确实属于需要采用不可代替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不进行招标。(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