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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3-12-08来源:石家庄日报

11月30日闭幕的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这为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石家庄市也成为全国设区市中首批作出城市更新立法的城市。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作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重大战略部署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更新工作,相继出台了有关资金支持、更新基金、土地规划及不动产登记等一系列支持政策文件。按照“还空间于城市、还绿地于人民、还公共配套服务于社会”的理念要求,一大批城市更新项目加速推进,石家庄市城市发展框架不断拉开,城市发展能级得到提升,进一步推动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非常有必要将市委先进的城市更新理念和石家庄市成功的经验做法以地方法规的方式进行固化,同时通过立法加强制度设计和供给,有针对性地解决城市更新工作中的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作为2023年重要立法项目。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2023年10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并表决通过。

《条例》共7章45条,其中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方职责等,规定了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和程序、城市更新实施要求、城市更新保障、监督管理等内容。

为确保更新工作有效推进,《条例》明确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规定,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的重要依据,市、县(市、区)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更新单元策划方案。确定更新区域时,优先考虑居住环境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历史风貌整体提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区域。

《条例》还就历史建筑、设施建设、老旧小区、城中村、老旧厂区、老旧街区、产业园区、公共空间等方面的更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市人大代表王阅春在第一时间得知了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条例》的消息后非常激动。她在今年年初的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加快《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立法进度的建议”。“从我提出建议到《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获批准实施,不到一年的时间,真正展现了石家庄速度!”王阅春说。她第一时间学习了《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的全文,感觉这是一部非常具有石家庄特色的地方法规,不但结合石家庄市自身实际、产业结构、土地使用现状等特性,而且因地制宜设计出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我相信这部《条例》一定能更好地解决石家庄城市更新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王阅春表示,“作为人大代表,我建议在今后的城市更新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实施,我相信随着石家庄城更新速度的进一步推进,石家庄的明天一定会更好!”